针对“双减”政策下高考补习班的性质属不属于“学科辅导”的问题,云南省教育厅27日回复称, 关于高考社会考生(含高中毕业生参加高考)参加教育培训问题,社会考生可自主选择自学或参加依法依规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开展的教培活动。
有网民8月22日在人民网留言称:
“双减”政策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背景下,我想咨询一下,高考补习班的性质属不属于“学科辅导”?我的理解是高考补习班属于高三往届生复读,这部分学生已经从公立学校毕业,不在双减政策范围内。还有,如果要接收高考复读生,需要办理的机构性质属于哪种?是民办高中,还是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另外,政府明确规定公办学校严禁接收往届生复读,那么这部分需要复读重新高考的学生何去何从,是不是只能进入民办高中?民办高中招收复读生,限不限定招生区域,限不限制民办高中对这一块的收费?
云南省教育厅9月27日回复称:
您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给云南省委书记阮成发的留言收悉,云南省教育厅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明确规定公办学校严禁接收往届生复读,那么这部分需要复读重新高考的学生何去何从”的问题。2017年4月5日,云南省教育厅印发了《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的通知》(云教发〔2017〕 4号,以下简称《通知》), 明确 “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容留、招收往届生复读。
各普通高中学校不得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高考成绩排名靠前学生为手段,吸引往届生到校复读”。据此规定,从2017年秋季学期起,全省公办普通高中不再接收往届生复读。想再次参加高考的学生,可以社会考生身份报考。
关于高考社会考生(含高中毕业生参加高考)参加教育培训问题。社会考生可自主选择自学或参加依法依规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开展的教培活动。
关于民办高中招生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民办学校招收学生应当遵守招生规则,维护招生秩序,公开公平公正录取学生。
关于民办高中收费问题。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其收费制定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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