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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0-19 10:27

2021年福建省成人高考考生须知

来源:路问教育 时间:2021-10-19 10:27:31 浏览:86
2021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考)将于10月23日至24日举行,下面是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发布的相关通知内容,供大家查阅了解。
导语
2021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考)将于10月23日至24日举行,下面是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发布的相关通知内容,供大家查阅了解。

成人高考考生须知:

考生须于10月20日18:00之前,登录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数字服务大厅”-“成考成招”-“网上报名系统”,凭个人账号和密码登录考生个人平台,如实填写《福建省教育考试考生健康申明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务必认真填写,仅填报一次,确认后不得更改),自行打印准考证(正、反两面均不得涂改或书写)。

考生要认真阅读《一图读懂福建省2021年成人高考考生防疫须知》,做好每日体温测量和健康监测。对来自高中风险地区或有旅居史、境外返回、有境外人员接触史或有疑似症状等情况的考生;考前14天在居住地有被隔离或曾被隔离且未做过核酸检测的考生;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中有以上情况的考生;考前14天工作(实习)岗位属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集中隔离点工作人员、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口岸检疫排查人员、公共交通驾驶员、铁路航空乘务人员、进口冷链食品一线工作人员的考生,考前14天体温异常的考生,以及“八闽健康码”显示非绿码、无法申领到“八闽健康码”的考生,须于考前3天内即10月20日及以后进行核酸检测,并凭身份证、“八闽健康码”及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单(证明)于10月20日至22日17:00期间的工作时间到所选择确认点所属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核验、领取《准考证》。确需代领的,代领人应持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单(证明)领取。以上考生应考时,须携带考前3天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单(证明)。

考生要充分考虑交通、天气等因素,提早出行,避开高峰,避免迟到。考生须持本人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佩戴口罩,并接受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身体健康检测和考试违禁物品检查。

考生要主动接种疫苗,注意个人卫生和防护,避免去人群流动性较大的场所聚集,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请全程佩戴口罩。入场、候考期间,考生要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及防疫组织安排,考生之间尽量保持1米以上距离,避免近距离接触交流。

考生要遵守考场纪律,诚信应考,不得违反考试期间的疫情防控要求,不得将手机、手表、电子手环等考试违禁物品带入考场。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进行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将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成人高考违纪处理办法:

作弊行为:

根据中国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根据规定将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2]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处理规定:

1、考生有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2、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3、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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